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5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5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辉、吴家球,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抢劫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陈志辉、吴家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粤E×××××号牌(套牌)东风商务车搭载杜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冠东五金厂附近,使用带备的油泵、油箱等工具,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路边的粤A×××××号牌货车油箱内价值人民币1465元的柴油盗走。民警一路跟踪被告人杨某某等三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新东龙陶瓷厂附近时,开始展开追捕,为抗拒抓捕,杜某某将东风商务车后排油箱内的柴油向路面挥洒,导致驾驶摩托车追捕他们的治安队员陆某甲滑倒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陆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驾车搭载杜某某、杨某甲逃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水广场附近后弃车分头逃离。被告人杨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带备的胡椒喷雾剂朝追捕他的治安队员林某的面部喷射。被告人杨某某逃至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海皇阁门口时被民警抓获,并从其驾驶的商务车内缴获作案工具一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二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他没有抢劫和故意伤害,他只是盗窃;虽然他当时确实有使用过胡椒喷雾剂,但他没有向治安队员喷。辩护人陈志辉、吴志球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只能认定是盗窃。被告人是在逃跑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并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且被告人所使用的到底是胡椒水还是其他水,本案也没有对这些水进行成分鉴定,只是被害人陈述这些水是胡椒水,所以被告人喷洒胡椒水无法认定。被害人陆某甲受伤是事实,但其受伤是否因为驾驶技术不纯熟还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在证据上不能证实。虽然柴油挥洒在路面是事实,但这个柴油挥洒在路面是人为还是客观造成本案证据无法证实,且本案证据对于是谁挥洒柴油互相矛盾。同时无论杨某甲的行为有否导致被害人受伤都不影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且自愿如实供述盗窃的全部行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悬挂粤E×××××号牌(套牌)的东风商务车搭载杜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冠东五金厂附近,使用带备的油泵、油箱等工具,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路边的粤A×××××号牌货车油箱内价值人民币1465元的柴油盗走。民警一路跟踪被告人杨某某等三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新东龙陶瓷厂附近时,开始展开追捕,杜某某将东风商务车后排油箱内的柴油向路面挥洒,驾驶摩托车参与追捕的治安队员陆某甲在驾驶摩托车时因碾压到路面上的柴油滑倒受伤。经鉴定,陆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驾车搭载杜某某、杨某甲逃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水广场附近后弃车分头逃离。被告人杨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带备的卫盾牌喷射防卫器朝追捕他的治安队员林某的面部喷射。被告人杨某某逃至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海皇阁门口时被民警抓获,并从其驾驶的商务车内缴获作案工具一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加油站加油交易记录单。主要内容:2014年8月27日11时许,张某将粤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加满400升0号柴油,然后驾车从黄埔去到乐平镇范湖冠东五金制品厂装货,途中消耗32升柴油。当日16时许,张某在冠东五金制品厂发动车辆时发现油箱盖不见了,油箱剩下约100升柴油,张某将车开至附近的加油站加油,加满油花了1701元,经计算,所驾车辆被盗约198升0号柴油。

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8月27日15时许,林某和队员陈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巡逻时,听到总台通知有一辆牌号为粤E×××××的东风牌商务车正从荷花世界往西南方向逃窜,他和陈某收到通知后马上去到三水广场前的张边路与同福路的交叉路口,这时发现那辆逃跑的车辆正从对面的车道急速驶来,他们发现那辆车后立即追了过去,那辆车的右前轮已经爆胎,在三水广场新大新对面停车,然后从车上迅速窜出三名男子,其中有两名男子往恒达花园方向逃跑,另一个驾驶员男子往汇丰花园方向逃跑。于是林某驾车追赶那名往汇丰花园方向逃跑的男子,陈某徒步追赶这名男子,当追至张边路与三达路交界的转弯路口时,林某下车喝停该男子,这名男子蹲下后,林某走到距离这名男子两、三米处时,该名男子用手上握住的胡椒催泪剂朝他的脸部喷了两下,当时林某的眼睛不断流眼泪,男子立即逃离,后来被其他同事抓住。被害人林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就是当时拿胡椒催泪剂喷他的男子。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8月26日21时许,杨某某打电话给杜某某(绰号“牛杂”),说现在急需要钱,问杜某某有没有方法搞到钱,并叫杜到杨某某的出租屋商量一下。当晚,杨某甲(绰号“大头仔”)和杜某某都去到杨某某的出租屋,杜某某说有个老板(绰号“老鬼”)出车让他们去偷大货车油箱里面的柴油,偷了多少柴油就交给这个老板卖掉,杨某某表示同意,当晚三人就商量好分工,由杨某某驾车,杜某某负责偷柴油,杨某甲帮忙在旁边望风。2014年8月27日11时许,杨某某打电话给杜某某,问杜某某偷油的车在哪里,杜某某说车在杨某某住处附近的一个桥下边停着,车钥匙在桥下水泥洞的一块砖头下面。杨某某和杨某甲去取车,看到一辆棕色的东风风行商务车,车内只剩下了三个座位,其他座位被拆除了,车内装了一个金属油箱,驾驶位后面放有油泵,油箱连接着几条皮管,还有两把喉钳。取完车后,杨某某搭载杨某甲去到杜某某居住的地方接上杜某某,杜某某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后面的座位上。2014年8月27日下午,杨某某驾驶经改装并用于偷油的棕色东风风行商务车搭载杨某甲(杨某甲坐副驾驶位)、杜某某(杜某某坐副驾驶位后面的位置),从南海黄歧沿佛山一环来到一条大路边,杜某某叫杨某某将车停在一辆蓝色大货车油箱旁,当时商务车没有熄火,以防被人发现后能及时逃跑,杨某甲在车上看风,杜某某打开右侧中部车门,站在车门边,用喉钳撬开货车的油箱盖子,然后把皮管放在油箱内将油抽干。接着,三人驾车走了很远,在一辆红色拖挂车的油箱位置停下,用同样的手法将红色拖挂车的柴油抽走,随后,他们又去到一个货场将一辆红色大货车的柴油抽走。正当三人驾车准备驶出货场出口时,被一辆大货车拦住,有几名警察表明身份要求三人下车。杨某某在杜某某的指使下开车从货车与花基的缺口开过去,商务车的右前轮被撞破冒烟,但杨某某继续开车逃跑,杨某甲就用矿泉水淋爆胎的车轮,然后杜某某打开油箱一路往外洒偷来的柴油。后杨某某在一路边的红绿灯处停车沿着路边逃跑,警察从后追赶,等后面的警察靠近杨某某时,杨某某就用身上的胡椒喷雾剂往后面喷了一下,杨某某接着又跑了四五百米后就被后面的警察给抓住了。杜某某、杨某甲往另一个方向逃跑。胡椒喷雾剂是杨某某取车时在车上看到的,于是放进了口袋里。被告人杨某某对杨某甲、杜某某和涉案地点、作案车辆分别进行了辨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