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06号 法定代表人金林权。 委托代理人姚丽慧,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解圳。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康德莱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新力源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康德莱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新力源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康德莱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珠海康德莱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