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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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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答艳、段伟理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682号 原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政通大道2号曲江文化创意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平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682号

原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政通大道2号曲江文化创意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平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彭晓东,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答艳。

被告:段伟理男。

原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答艳、段伟理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平智、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答艳、段伟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下称“南大街建行”)与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庆隆公司”)签订了建陕南贷(2013)08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庆隆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原告与南大街建行签订了建陕南担(2013)081号《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庆隆公司的伍佰万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西曲担抵反字(2013)067号《反担保抵押合同》和《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以被告答艳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7号5幢1单元10301室房产(房产证编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未央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3.98平方米)向原告提供房产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取得西安市房他证未央区字第2014040122号《房屋他项权证》。根据合同规定,被担保债权数额为五十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原告垫付的有关费用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评估费、拍卖费等)。原告代偿后,有权直接要求被告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

因庆隆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违约,南大街建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关于提前收回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贷款本息的通知书》和《关于协助清收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贷款欠息的函》,要求代偿贷款本息。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南大街建行代偿了贷款本息,南大街建行向原告出具了《关于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贷款的说明》。原告代偿后依据合同要求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实现房屋抵押权,但经多次沟通,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事实理由,原告依据《物权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7号5幢1单元10301室房产,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代偿损失523576元、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艳、段伟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