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马淑芳与刘振华、宋梦超、铜川市耀州区恒力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84号 原告马淑芳,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振华,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宋梦超,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铜川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84号

原告马淑芳,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华,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宋梦超,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恒力客运限公司。

住址,铜川市耀州区栈桥路5号。

本院在审理马淑芳与振华、宋梦超、铜川市耀州区恒力客运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马淑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淑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淑芳撤回对刘振华、宋梦超、铜川市耀州区恒力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司法救助免交。

审判员  石晓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