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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创辉与李伟、铜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37号 原告马创辉,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李伟,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铜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林,经理。 地址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 委托代理人薛源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37号

原告马创辉,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李伟,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铜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林,经理。

地址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

委托代理人薛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马创辉与李伟、铜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创辉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创辉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创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予以司法救助免交。

审判员  成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