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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尔特公司与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16号 原告贝卡尔特公司,住所地比利时王国兹韦弗海姆贝卡尔特大街2号B8550。 法定代表人PaulBuysse、AlbrechtDeGraeve,董事长、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16号

原告贝卡尔特公司,住所地比利时王国兹韦弗海姆贝卡尔特大街2号B8550。

法定代表人PaulBuysse、AlbrechtDeGraeve,董事长、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刘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鑫德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北路8号三区3号楼二层C2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卡尔特公司诉被告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北京国鑫德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贝卡尔特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北京国鑫德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贝卡尔特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卡尔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刘晓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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