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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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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孝感中行终字第00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社区梁家畈林果园。 法定代表人梁石清,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詹财旺,男。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孝感中行终字第00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社区梁家畈林果园。

法定代表人梁石清,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詹财旺,男。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举证、质证、辩论,代为协调,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文化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锋,男,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公务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石清及委托代理人詹财旺,被上诉人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吴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4月2日,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村村民梁石清与其所在村梁家畈七、八、九组组长签订《梁家畈土地租赁合同》,承包土地104.84亩,承包期为40年,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加盖某随后,梁石清开始动工围院建设养猪场。2008年12月31日,梁石清与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村梁家畈七、八、九组十四户村民梁传全、梁洪清、梁春桥等人签订《承包土地租赁合同》。2009年8月6日,梁石清在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并担任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梁石清出资60万持股60%,梁爱乔出资40万持股40%。随后,该公司开始经营养猪、垂钓、园林等活动。2014年7月21日,市国土局以违法占地为由对兴旺公司立案调查,并对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村书记万援农、原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村村长梁少改、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村梁家畈七、八、九组组长梁友元、梁少先、梁春芳、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村村民梁洪清作了询问笔录,调查了解兴旺公司用地情况。同日,市国土局对兴旺公司现场勘测,该公司建设猪场用地10818.7平方米,其中建筑用地面积为4583.8平方米(包括办公宿舍楼1栋、仓库1栋、消毒车间1栋、猪舍8栋),硬化面积955.6平方米。2014年8月13日,市国土局对兴旺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石清作了询问笔录,调查了解兴旺公司用地情况。2014年12月1日,市国土局向兴旺公司下达孝国土资执告(2014)第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孝国土资执听告(2014)第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兴旺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同年12月10日,市国土局向兴旺公司下达孝国土资执罚(2014)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324500元罚款。兴旺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兴旺公司建设养猪场所用土地没有办理土地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