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17号 原告李耀林,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莉惠(又名宋小慧),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李耀林与宋莉惠(又名宋小慧)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耀林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耀林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耀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耀林负担。 审判员 成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