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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郭汴喜煤炭工业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汴喜,男,汉族。 上诉人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汴喜,男,汉族。

上诉人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裁定对郭汴喜的起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郭汴喜要求确认长治县经坊煤矿领导1961年6月“以阶级斗争为纲”精简为名,打击报复为实,违令逼迫郭汴喜返乡,违法。由于该行为发生在1961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郭汴喜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学成

代理审判员  谭占云

代理审判员  王璐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晓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