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拴锁(又名赵长玉)与靳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林临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赵拴锁(又名赵长玉),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生。 被告靳金元,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生。 原告赵拴锁(又名赵长玉)诉被告靳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拴锁(又

(2015)林临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赵拴锁(又名赵长玉),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生。

被告靳金元,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生。

原告赵拴锁(又名赵长玉)诉被告靳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拴锁(又名赵长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拴锁(又名赵长玉)诉称,原被告系本村熟人。被告靳金元原是本村电工,因被告交电费资金不够,于2003年元月30日借原告现金3000元,并写明月息1分,到2003年4月30日本息全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曾先后于2003年农历12月15日、2008年农历2月3日分别给过500元、1000元的利息。近年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靳金元拒绝偿还。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讨回借款。特请求:1、判令被告靳金元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靳金元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靳金元于2003年元月30日借原告现金3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今借到条一张,并写明月息1分到2003年4月30日本息全清。借条显示:2003年元月30日靳金元借到赵长玉现金3000元整,月息1分,到2003年4月30日本息全清。被告靳金元于2003年农历12月15日偿还500元利息,于2008年农历2月3日偿还1000元利息。

另查明,原告赵拴锁与赵长玉系同一人。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借据一份、村委会证明、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认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赵拴锁(又名赵长玉)要求被告靳金元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有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赵拴锁(又名赵长玉)主张被告靳金元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利息1500元,该利息应扣除。被告靳金元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靳金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拴锁(又名赵长玉)借款3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满止按月息一分计收,应扣除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靳金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