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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芙蓉、王琦与被告供水公司、诚基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耀民初字第00757号 原告李芙蓉,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琦,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系原告李芙蓉之子。 原告王琦,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公司(以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耀民初字第00757号

原告李芙蓉,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琦,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系原告李芙蓉之子。

原告王琦,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矿森,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尚斐,女,汉族,铜川市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朋礼,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芙蓉、王琦与被告供水公司、诚基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6日原告王琦申请追加诚基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当日通知诚基公司参加诉讼。2015年1月19日王琦对受损房屋造成损害原因及恢复功能所需费用申请进行鉴定,2015年4月30日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作出陕信(2015)鉴字18号鉴定意见书。2015年6月4日由审判员成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18日该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7月2日由赵民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成建军、人民陪审员刘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芙蓉的代理人王琦、原告王琦、被告槐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大立、被告供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斐、杨涛、诚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芙蓉、王琦当庭申请撤回对铜川市耀州区槐林村委会的起诉,当庭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芙蓉、王琦诉称,自己在耀州区塔坡路自建房产一院,2014年10月房屋西山墙与北山墙两处房墙出现裂缝,地基下沉,经查找原因,系供水管道阀门破裂渗漏水所致,此后,立即找槐林村委会以及供水公司,要求其赔偿因供水管网阀门破裂、渗漏水导致房屋裂缝,地基下沉造成的损失141300元,并恢复受损房屋原状。

被告供水公司辩称,根据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居民生活用水管网归使用方所有,不属于我公司的管理范围,我公司不同意承担原告房屋损失。

供水公司在庭审后提交公司函及收取水费凭证,证明槐林村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的水费由诚基公司支付。

诚基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原告房屋所涉及管网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在2013年9月10日公司与槐林村委会签订拆除合同,合同约定了相关拆除项目。原告提出房屋裂缝及沉陷发生在2014年10月2日,原告没有作客观事实叙述,原告诉状提到的北邻田定万家中存在积水问题也是客观的原因。审理中,原告对裂缝成因及加固费用申请鉴定,双方共同对受损房屋进行了察看,我方认为原告房屋北面长期堆积垃圾是造成其房屋损失的主要原因,请求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7组证据。第1组房屋产权证书,第2组耀州区天宝路办事处塔坡社区证明、社区撤离通知书,第4组房屋地基下沉后,房屋出现多处裂缝的实地所拍相片共计22张,第5组邻居赵振成证言,经质证,被告供水公司、诚基公司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第3组证据,朱纪群的收条,有异议,认为原告不能证明找人施工,施工人員有无资质、同时收条无法对施工材料进行说明,对于房屋的加固程度也无法说明;对第6组证据房屋受损失照片2张,有异议,不予认可;对第7组证据,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书、鉴定费用票据,认为对房屋受损成因、积水、破裂水管位置未作陈述,北邻居院内积水可能造成其房屋受损、破裂管网阀门的权属不明确,预算表没有详细证明费用来源及构成,对鉴定费票据无异议。

庭审时,李芙蓉的代理人申请证人权志强出庭作证,证明住房受损系供水后管网破裂、渗水造成的事实,被告供水公司、诚基公司无异议。

诚基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李芙蓉、王琦在耀州区塔坡路有自建房产一院,2014年10月间,原告发现房屋西山墙与北山墙两处房墙出现裂缝地基下沉,经查找原因,系供水管道阀门破裂渗漏水所致,便找居住地槐林村委会以及供水公司要求赔偿因供水管网阀门破裂、渗漏水导致房屋裂缝,地基下沉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果,2014年12月29日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房屋受损成因及恢复房屋功能所需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4月30日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作出陕信(2015)鉴字18号鉴定意见书,意见1、李芙蓉住宅楼所产生的质量问题,是房屋基础下卧层受水浸渗,地基土湿陷后所发生的不均匀沉降所致。北邻院内积水,房屋西、北角自来水阀门断裂积水,是涉案房屋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因素。2、恢复房屋功能所需费用为伍万肆仟捌佰肆拾肆元整(¥54844.00元)。

另查明,铜川市耀州区槐林村委会于2014年9月10日将供水管网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归诚基公司。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芙蓉所有房产遭受意外损害,要求被告对受损房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供水公司履行供水义务,保障公民的正常生活用水,并无不当,供水管网、阀门破裂不是由于供水公司过错行为造成,供水公司对原告房屋受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人对供水公司的诉讼请求。供水管网的所有权、使用权已移交诚基公司,有相关证据及有效资料证实,诚基公司理应对已接收的供水管网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证明导致原告房屋受损主要是因积水所致。在正常供水状态情况下,由于诚基公司对供水管网没有进行检测和及时维护,导致管网渗水致使原告房屋受损,因此,诚基公司应对原告房屋受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房屋损失费用141300元,增加房屋损失费用,未补交诉讼费,本案不予涉及,主张误工费15000元,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受损房屋已经鉴定,对恢复房屋功能所需总费用为54844元,包括房屋恢复原状费用。该司法鉴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故应以司法鉴定书确定原告受损房屋赔偿数额。诚基公司对原告受损房屋承担80%责任,即43875.2元,原告个人承担20%责任,即10968.8元。李芙蓉、王琦撤回对铜川市耀州区槐林村委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赔偿李芙蓉、王琦恢复受损房屋费用43875.2元。

二、驳回李芙蓉、王琦对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李芙蓉、王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126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18126元,由李芙蓉、王琦承担3625.2元,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4500.8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