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并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水源地核准公布和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保护、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水源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全省林地的保护管理和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对林地权属管理、保护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