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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亮与程小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79号 原告雷亮,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程小宏,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雷亮与程小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雷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79号

原告雷亮,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程小宏,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雷亮与程小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雷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亮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亮撤回对程小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雷亮负担。

审判员  石晓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