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79号 原告雷亮,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程小宏,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雷亮与程小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雷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亮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亮撤回对程小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雷亮负担。 审判员 石晓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