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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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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丽与安徽富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48号 原告:丁丽,女。 委托代理人:业雄友。 被告:安徽富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奇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嵇红年,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丁丽与被告安徽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48号

原告:丁丽,女。

委托代理人:业雄友。

被告:安徽富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奇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嵇红年,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丁丽与被告安徽富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丽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7元,由原告丁丽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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