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652号 被执行人:殷晓杰。 央求执行人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晓杰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日仲字第271号判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被执行人应给付央求执行人残余房款153964元、利息83878.76元、案件受理费5109元、案件执行费240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实行还款工作,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线索,为此央求执行人赞同后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顺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实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则,裁定如下: 一、(2015)东执字第1652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二、央求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宗刚 审讯员 周惠升 审讯员 法乐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