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61号 申请执行人叶伏新。 被执行人韦万坚。 申请执行人叶伏新与被执行人韦万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46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万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伏新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万坚银行存款25404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