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建国与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峰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小额字第1号 原告刘建国,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司),组织机构代码29946007-8,住所地阿拉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小额字第1号

原告建国,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司),组织机构代码29946007-8,住所地阿拉尔市幸福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任新城建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峰,男,195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国与被告新城建司、李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国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建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对被告李建峰的起诉。

审判员 董 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