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小额字第1号 委托代理人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司),组织机构代码29946007-8,住所地阿拉尔市幸福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任新城建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峰,男,195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新城建司、李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国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建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对被告李建峰的起诉。 审判员 董 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