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李仕平,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黄荆沟镇凤凰村。 被告宋力,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双桥区双龙西路。 被告睢沅明,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黄荆沟镇联盟村。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平诉被告宋力、睢沅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仕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李仕平负担。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