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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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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大初字第45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某月某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大初字第45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某月某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星光石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米 华 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拉毛卓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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