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818号 原告田亮,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赵树廷,男,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赵娣,女,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亮诉被告赵树廷、赵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亮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亮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