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威海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别墅二区8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许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刚,经理。 被告张茂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茂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受。 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戚峰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