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威海永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安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波,经理。 被告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安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妮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永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受。 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峰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