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高商初字第255号 原告:威海连心桥境外失业效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月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玉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贝贝,女,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于锡雨,男,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孙玉清,女,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孙玉良,男,住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连心桥境外失业效劳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贝贝、于锡雨、孙玉清、孙玉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在诉讼进程中被迫撤回起诉,不违犯无关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连心桥境外失业效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魏亦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