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舒友安,男,1975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陈珺,男,30岁,汉族,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友安诉被告陈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友安撤回对被告陈珺提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舒友安负担。 审判员 喻国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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