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74号 原告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路,男,汉族,该单位副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颜利,住朝阳市双塔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