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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与杨秀红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1827号 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吴昊,经理。 企业法人吴志刚。 委托代理人李通,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秀红,女,1972年6月10日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1827号

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吴昊,经理。

企业法人吴志刚。

委托代理人李通,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秀红,女,1972年6月10日出世,汉族,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红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制法学,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