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董风军,居民。 委托代理人姜英焕,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惠娜,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大街17号。 代表人冯贤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风军与被告戚惠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风军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元(原案件受理费2162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董风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戚峰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