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唐振明,男,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王旭堂,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宁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明诉被告王旭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振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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