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巉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夫妻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温雅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