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756号 原告吴某某,女,199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代某某,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需鉴定确定原、被告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雪颖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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