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924号 原告白东厚。 委托代理人冷全忠,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志瑜。 被告赵霞。 原告白东厚与被告董志瑜、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红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志瑜、赵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东厚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被告董志瑜分六次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均由被告赵霞担保。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未还款。现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董志瑜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赵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董志瑜、赵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被告董志瑜分六次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均由被告赵霞担保。因二被告未还款。致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董志瑜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赵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据6份。上述证据以证实二被告向原告担保借款1800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董志瑜、赵霞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志瑜、赵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白东厚借款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董志瑜、赵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红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