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巉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苏江,男,汉。 被告曹继儒,男,汉族。 被告茹廷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江与被告曹继儒、茹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且被告茹廷宏不反诉,故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江负担。 审 判 长 温雅学 人民陪审员 孛进刚 人民陪审员 李 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谢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