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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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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明秀与张文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2845号 原告潘明秀,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金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张文平,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2845号

原告潘明秀,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金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张文平,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秀与被告张文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明秀于2015年10月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明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明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潘明秀负担。

审判员  高云继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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