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巉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定西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杨禄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贠希翰,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如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如江保障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如江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未损害国度、团体及第三人的非法权力,亦合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则,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西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01元,被告李如江被迫累赘。 审讯员 温雅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