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公司员工为获取网络“财富值”,竟将公司的秘密技术资料上传至互联网络,致使其受聘的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万元。 丁某研究生毕业后于2009年2月应聘至江西某公司任计划发展部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同年3月,丁某因工作关系获得了公司一个核心产品的工艺操作技术及工艺流程图。该技术资料是公司投资120万元与中国农业大学合作研发的成果,文本载体封面印着“绝密”字样。 2011年4月28日晚,被告人丁某在家中浏览百度文库文章时为获取“财富值”,以“往事如烟”为用户名,将公司的这份绝密资料电子版上传至百度文库,造成多人次浏览、下载。 发现文件被上传后,公司立即报警。经查,这个名为“往事如烟”的IP地址,为丁某家中的IP地址。经司法鉴定,丁某擅自在网上披露公司秘密技术信息的行为,已给其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1.0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擅自披露其掌握的技术信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在其家属配合下积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且获得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红连 曾秋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