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清连法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梁卫标,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雄,男。 委托代理人:石志林,男。 被执行人:梁金旺,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 被执行人:梁建国,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 被执行人:邵水易,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梁金旺、梁建国、邵水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清连法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确定,被告梁建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3564.25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3月20日止,后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被告梁建国、邵水易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因上列被告没有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梁金旺、梁建国、邵水易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2014)清连法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梁金旺、梁建国、邵水易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房屋、工商等登记资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金旺、梁建国、邵水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熊伟敏 审判员 唐贯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