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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安某甲、安某乙与安某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829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安某甲,女,汉族, 原告安某乙,女,汉族, 被告安某,男,汉族, 在原告李某某、安某甲、安某乙与被告安某遗产承袭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829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原告安某甲,女,汉族,

原告安某乙,女,汉族,

被告安某,男,汉族,

在原告某某、安某甲、安某乙与被告安某遗产承袭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以诉讼中不存在遗产为由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确属被迫,系其切实意思示意,未损害国度、团体及第三人的非法利益,合乎法律规则,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安某甲、安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安某甲、安某乙累赘。

审讯员 李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