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巉民初字第193号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刘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未损害国度、团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某累赘。 审讯员 温雅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