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贵执字第100号 央求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追索休息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3)贵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武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央求执行。在执行进程中,查明本院执行的(2014)贵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中,武某某应给付赵某某借款52000元。在(2015)贵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中赵某某应支付武某某休息报酬60000元。鉴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央求执行人武某某也赞同相互折抵债务,并被迫坚持残余部分的休息报酬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则,裁定裁定下: 本院作出的(2013)贵民初字第92号民事裁决书内容与(2013)贵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裁决书内容相互折抵终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正 元 审 判 员 宋 廷 宝 代理审讯员 卓 玛 本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东周尖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