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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赵某某追索休息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贵执字第100号 央求执行人武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央求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追索休息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3)贵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武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贵执字第100号

央求执行人武某某

执行人赵某某

央求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追索休息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3)贵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武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央求执行。在执行进程中,查明本院执行的(2014)贵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中,武某某应给付赵某某借款52000元。在(2015)贵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中赵某某应支付武某某休息报酬60000元。鉴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央求执行人武某某也赞同相互折抵债务,并被迫坚持残余部分的休息报酬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则,裁定裁定下:

本院作出的(2013)贵民初字第92号民事裁决书内容与(2013)贵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裁决书内容相互折抵终了,终结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正 元

审 判 员 宋 廷 宝

代理审讯员 卓 玛 本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东周尖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