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英民初字第1314号 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毅东,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2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华,大英县天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邱文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