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2610号 原告:李永慧。 被告:吕济勋。 原告李永慧与被告吕济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慧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秀莲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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