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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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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慧与吕济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2610号 原告:李永慧。 被告:吕济勋。 原告李永慧与被告吕济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2610号

原告:李永慧。

被告:吕济勋。

原告李永慧与被告吕济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慧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秀莲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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