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695号 原告李俊明,男,汉族。 原告李小华,女,汉族。 原告张耀军,男,汉族。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辉,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周清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斌,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明、李小华、张耀军与被告定西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扫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俊明、李小华、张耀军于2015年11月11日被迫央求撤诉。本院以为,原告撤诉确属被迫,系其切实意思示意,未损害国度、团体及第三人的非法利益,合乎法律规则,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俊明、李小华、张耀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俊明、李小华、张耀军累赘。 审讯员 张 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