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7328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洪,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超,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告陈丹,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优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书院路6号3幢第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米秀平,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超、陈丹、重庆市优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汇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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