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蔡媛媛。 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核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西侧中央商务区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叶贵忠。 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核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逢锦。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媛媛诉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657元。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许免交央求。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媛媛被动撤诉解决。 审讯员 徐祖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