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41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 被央求执行人:李秀富,男,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央求执行人:张群,女,生于1985年6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被央求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央求执行的详细行政行为停止了审查,现已审查终了。 经审查以为,央求人央求执行的详细行政行为合乎法律规则。在央求执行前,也实行了催告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对泸纳人口征决(2014)第1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强迫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周文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