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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诉广州市财政局案新进展:打出“申请行政处罚牌”
继11月2日,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将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推到法院的被告席后,格力今天打出第二张牌:明天他们将从北京以邮寄方式向广州市财政局递交一份申请书,要求作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监督者和主管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获取2151.1887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的违法采购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看到,一纸超过万字的申请书不仅详细描述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违法细节,而且格力提出的处罚要求更是多达五项。
按无效中标采购合同金额处以罚款、对相关人员施以行政处分
事实上,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的采购项目招标共经过了三次评审。在第一轮的评审过程中,格力以报价低以及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等方面均占优而被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为排列第一的预中标供应商,格力甚至收到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贵公司参加我中心组织的采购标的(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的投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为子包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通知。 然而这一次的评审结果,在半个月后的2008年11月21日化为乌有。在这一天,广州市集中采购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中标供应商是报价金额高出格力400多万元、达2151.1887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对此,格力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是,广州市财政局已经认定被申请人集中采购机构所获取的2151.1887万元政府采购项目,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招标采购部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中标无效。”格力的律师谷辽海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这一过程,格力被依法推荐为第一名合格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事实,没有被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推翻或否定。因此,“集中采购机构依据第二次的复评结论于2008年11月21日所发布的中标采购公告,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谷辽海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57条“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广州市财政局应该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2151.1887万元的中标金额,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的采购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高出400多万元的违法事实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施以行政处分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谷辽海说,为了体现这一立法宗旨,法律文本中多处条款,都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比如,政府采购法第17条、第61条、第62条、第66条。 谷辽海告诉记者,从这些法律所设定行为规范的内容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行为准则。他认为,番禺中心医院空调招标案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则。谷辽海说,不仅如此,集中采购机构还存在任意抬高采购标准,没有遵守集中采购机构所应执行的价格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第4项规定,格力提出了“广州市财政局应积极查处集中采购机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并及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的要求。 谷辽海透露,对格力有利的“集中采购机构第一次所执行的采购结果,受到采购人和区财政局的极大干扰”。
对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采购的内容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施以行政处分
不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均明文禁止负责招标的采购部门在获取货物或服务过程中指定品牌进行采购。 但是,谷辽海却透露了这样一个细节,在集中采购机构对外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上,格力看到了,招标文件第23页中明确指定招标采购的插座,要求是“松下电工”、“梅兰日兰”的产品。 “显而易见,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行为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0条的规定,即:‘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谷辽海告诉记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也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针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这一违法情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1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格力要求广州市财政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至今未公开任何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争议的‘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采购项目,前后经过了三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截至今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对外公开发布任何一次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名单。”据谷辽海透露,政府采购法第3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6条等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该连同中标结果一起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这一违法行为,格力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罚要求。 谷辽海说,格力还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未能依招标文件所设定的标准和法定评审程序的要求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向广州市财政局提出了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施以行政处分的要求。 在这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第二次专家评审意见所发布的中标公告,已经被监管机关认定为违法。谷辽海说,至今广州市财政局均没有对违法采购活动依法从严进行查处;而第三次的专家评审活动,既没有遵循招标文件中事先所设定的标准进行评审,也没有依照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要求的评审程序进行,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格力认为,对于违规评审活动,作为监管机关的行政主体,广州市财政局不仅有权进行查处,而且有义务履行法定的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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