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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黎德华与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德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冯飘,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晖,湛江市霞山区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德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冯飘,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晖,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来阳,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

上诉人黎德华与被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5)湛霞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黎德华因患右侧胸壁黑色素瘤于2012年9月27日到农垦医院门诊就诊,被确诊后进行手术切除,术后多次复发原告只要求以手术切除治疗,不同意进行化疗等进一步处理。至2014年2月上旬,原告在该院门诊手术前后20余次。由于原告复发部位转移全身多处,且复发频率加快,单纯手术切除难以控制,农垦医院建议原告住院治疗,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医生的治疗方案,并坚持己见引发争议,同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区卫计局投诉,称自2014年2月以来护士刘国天公然违法,到处造谣生事,蛊惑医生不给原告做手术,医生也目无法纪,对一小护士言听计从,竟然违法不给原告做手术,致使原告的恶性肿瘤留在身上拖了整整24天未能切除,严重侵害原告的健康,该院院长和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负责人也听了原告反映,但仍叫原告到门诊再挂号看病,并推诿叫原告去其他医院看病,原告书面向院长控告被拒绝受理此事,故原告向被告控告农垦医院院长张宗平、医生曹锡朝、易垒、护士刘国天及医务科等工作人员共10人,曹锡朝、易垒、刘国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德规范及实施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宗平、王燕等7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请依法依规对上述违法人员严肃处理。被告于同年4月8日接到原告的控告,根据了解的情况,于同年4月10日向市计卫局作出《关于黎德华〈控告书〉的调查答复》,详细说明了原告在农垦医院的治疗和争议过程,并已要求农垦医院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同年4月11日,根据被告的要求,农垦医院的医务科向被告作出《关于患者黎德华投诉的答复意见》,说明曹锡朝、颜特、易垒藏医生没有拒绝为原告做手术的原因,刘国天护士没有教唆蛊惑任何医生不给原告做手术,是医生与护士在工作中有所交流纯属正常情况,门诊部医护人员并无作出任何有损原告的事情,也无延误其治疗,原告的控告纯属污蔑,建议原告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待详细了解其疾病状况后再拟定下一步治疗方案。同年4月11日,被告称对揭育捷护士与曹锡朝医生称做了调查,但证据不足。被告根据农垦医院的答复意见对原告的控告作信访案件对原告作出了《投诉的答复》,将了解的情况反反馈给原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