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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郑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郑某向本院央求撤诉,合乎法律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郑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郑某向本院央求撤诉,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累赘。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