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州执字第00626号 你单位与合肥鸿图电力装置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未能被动全副实行,权益人已向本院央求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实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副工作,并承担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实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迫执行。 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 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帐户:20801201503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经办人:吕治富书记员:姜涛 联络电话:0558-2552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