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栖霞远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镇店子观村。 法定代表人:柳忠震,总经理。 申请人栖霞远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经查,申请人申请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9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5619782。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9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561978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栖霞远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永健 |